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
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
(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讲解: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由于需要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合并抵销处理,由此可能导致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存在着差异。
为了使合并财务报表全面反映所得税相关的影响,特别是当期所负担的所得税费用的情况,应当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在计算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差异的基础上,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对纳入合并范围严重资不抵债并准备持续经营子公司的处理,以前的规定是:
母公司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对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通过设立“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来维持合并报表的平衡关系。
这种规定操作的直接结果是: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无需在当期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部分确认为损失;
因此有些上市公司会将公司自身的亏损通过‘关联交易’等伎俩转移到已超额亏损的子公司身上,而母公司在合并利润表中对该超额亏损部分无需确认。
该条解释将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列“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将应由母公司负担的超额亏损的部分也要作为母公司的损失,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从理论上讲,这样处理更体现了合并报表的实体理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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