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

日期:2025-07-30 16:58:27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

 问:企业在确认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时,对于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如何处理?

  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计算投资损益时如何进行调整?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讲解:

  该条解释的要求在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已经得到了体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1)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准则要求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按照权益法的内在要求属于未实现的损益,所以投资企业按照权益法计算投资收益时需要考虑未实现损益的影响。(注意:与合并报表中内部交易的区别)
  (2)由于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可能体现在投资企业的报表里,也可能体现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报表里,所以在具体会计处理时需要考虑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
  (3)如果该内部交易产生了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则应当确认相关的交易损失。
  也就是说,即使不发生内部交易,由于减值损失也要在报表内确认,可以理解为该内部交易未实现损失,通过减值得到了实现。
  但是,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要比较内部交易损失与减值损失的大小。
  (4)如果投资企业在年末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还要考虑该内部交易对合并报表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抵消处理。

  
  另外,如果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则应当全额确认。
  具体会计处理时,在投资企业的个别报表,该投资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部分)就可以理解为已实现的损失。
  所以在按照权益法计算投资收益时,就可以不考虑这部分本应计入损益的金额。
  不过,这部分内部交易损失与应计算的资产减值损失,在金额上很可能不相等,所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还要考虑:
  如果内部交易损失大于资产减值损失,差额部分还属于内部未实现损益,按照权益法计算投资收益时还需要考虑;
  如果内部交易损失小于资产减值损失,这时内部交易损失视同全部实现,差额部分资产接受方还要继续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该解释中关于首次执行日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处理,以及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前持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这是解决当时新旧准则交替的相关问题,由于时间久远我们不再赘述。
  (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应当按照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分得的部分,确认投资收益。
  新旧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差异。
  新准则颁布后,对于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执行新准则的会计处理应当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所以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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