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25-07-30 16:57:44 作者:admin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问: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在2018年12月新颁布的《租赁》会计准则中,已取消了承租人关于经营租赁的规定,将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改为单一模型。
  即承租人除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以外,采用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而出租人总体上继承了原租赁准则中有关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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